(2016)桂09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家丽、甘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家丽,甘运福,周进红,甘国涛,甘国温,广西玉林市伟泰商贸有限公司,玉林市扬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曾家丽,女被执行人甘运福,男被执行人周进红被执行人甘国涛被执行人甘国温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伟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北路1031号。法定代表人甘国温,经理。被执行人玉林市扬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科技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甘国温,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家丽与被执行人甘运福、周进红、甘国温、甘国涛、广西玉林市伟泰商贸有限公司、玉林市扬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玉区法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属被执行人甘运福所有的位于在玉林市××路××号毅德国际商贸城二区19幢1-2层06号房屋(房产证:玉房字第××号)。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甘运福所有的位于在玉林市玉林市二环北路1228号毅德国际商贸城二区19幢1-2层06号房屋(房产证:玉房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