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120号之一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盘龙大街北首。法定代表人:田浩,董事长。被告:武汉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星光同创工业园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第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华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