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侯春瑞与北京市友谊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3531号起诉人侯春瑞,男,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近日收到起诉人侯春瑞诉北京市友谊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侯春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北京市友谊医院征用的宣武区天桥先农市场39号十二间祖房,给予相应面积的房屋置换或按市场价给予约两百万元的经济补偿。事实和理由:我的父亲侯玉祥民国时期在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先农市场39号有祖产房屋十二间,面积约200平米,在五六年九月被当时五二年成立、五四年由甘水桥迁入现址宣武区永安路的“北京苏联红十字医院”为扩现在的门诊大楼无偿征用。五七年三月苏联将该院移交我国,并在七零年由周总理定名为“北京友谊医院”。关于祖产被征用起诉人多次找过相关单位请求解决,均未果,现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据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对起诉人的诉求给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侯春瑞要求北京市友谊医院对一九五六年被征用的祖产给予房屋置换或补偿,实质属于要求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侯春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侯春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