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光繁与林永锋、雷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繁,林永锋,雷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267号原告:林光繁,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林永锋,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雷有花,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林光繁与被告林永锋、雷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光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锋、雷有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光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林永锋、雷有花共同偿还林光繁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林永锋因生活缺资于2015年6月12日向林光繁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以月利率2.5%计算,并出具借条为凭。嗣���,林永锋没有依约偿还借款,亦没有支付利息。被告林永锋、雷有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林永锋、雷有花未作答辩。林光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供证据:1、林光繁身份证,证明林光繁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明林永锋向林光繁借款的事实;3、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记录一张,证明林光繁于2015年6月12日转账20000元给林永锋的事实。林永锋、雷有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认定如下,林光繁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其主张的林永锋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永锋于2015年6月12日向林光繁借款20000元,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林永锋因缺乏资金向林光繁借款2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林光繁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林永锋在取得借款后,本息未能偿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林永锋、雷有花夫妻关系的证据,霞浦县民政局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证明林永锋、雷有花于2014年6月20日在霞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于2015年10月19日登记复婚,故本案借款并未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雷有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时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林光繁请求林永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实清楚,理由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林永锋、雷有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永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光繁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光繁要求被告雷有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林永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松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玉玲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