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向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71号罪犯向凯,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怀中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2月25日、2013年2月18日,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三次刑事裁定减刑共计四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认为罪犯向凯原犯罪主观恶性大;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共减刑四次,减刑频率较高;未履行财产刑,且月均消费较高,应降低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7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二千元,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共减刑四次,减刑频率较高。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凯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原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月均消费670余元,但本次只缴纳罚金2000元,与实际履行能力不符,检察机关的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凯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