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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5231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甲,居民。原告曹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肖云祥、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某、孟某甲离婚;2、婚生子随曹某生活,孟某甲贴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事实和理由:曹某、孟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孟某乙。双方婚后矛盾不断,特别是2016年8月10日孟某甲殴打曹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孟某甲辩称,曹某所诉与事实不符,孟某甲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某、孟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孟某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曹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孟某甲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曹某、孟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会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交流的加深得到不断化解。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以家庭团结为重,积极为小孩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此外,曹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曹某要求与孟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曹某与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