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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诗伟、卢文电、卢文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诗伟,卢文电,卢文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29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长印、吴加立。被执行人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茂盛路。法定代表人卢文供。被执行人福建省东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江滨北路。法定代表人卢文供。被执行人王诗伟,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卢文电,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卢文供,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03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诗伟、卢文电、卢文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804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