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仲香与赵新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香,赵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陈仲香,女。被执行人赵新民,男。本院在执行陈仲香与赵新民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