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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周伟丽、张孝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丽,张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周伟丽。被执行人张孝贤。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鲁商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52621.92元。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245号,2014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孝贤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天和不动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孝贤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科宾馆附楼2幢,权属证号分别为107XX01;107XX101;107XX102;107XX201;10XX301共计五套房产进行了评估。向双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皆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7389437.97元。现申请执行人周伟丽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7389437.97元将被执行人张孝贤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用以抵偿该案的债权715.4263万元。(其中本金500万元、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204.68万元、诉讼费保全费5.18万元、执行费5.5663万元)。因过户税费依法承担,因此余额部分(235174.97元)待申请执行人周伟丽过户过程中缴纳双方税费后再行结算。至此,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鲁商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