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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224号原告:司某。被告:赵某。原告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