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224号原告:司某。被告:赵某。原告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