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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8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仇书申与蓟县下窝头镇永乐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书申,蓟县下窝头镇永乐村村委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753号原告仇书申,居民。被告蓟县下窝头镇永乐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仇书申诉被告蓟县下窝头镇永乐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书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书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