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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219、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慧龙与矫龙、王希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龙,矫龙,王希梅,栖霞东正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烟台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19、220号申请执行人张慧龙。被执行人矫龙。被执行人王希梅。被执行人栖霞东正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民一初字第13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烟执字第219、2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