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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江与赵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赵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江,男,1966年4月21日生,满族,无业。被执行人赵文武,男,1974年4月12日生,满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文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赵文武所有的唯一住房已查封。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洪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