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信浉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美祥诉杜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美祥,杜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信浉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余美祥,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杜守军,男,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办理余美祥申请执行杜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守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守军名下20间车库予以查封,该车库在查封期限内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及他项权变更登记、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仁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