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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云泓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泓,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朱云泓,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弘,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云泓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云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云泓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