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亚乱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乱,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374号原告:吴亚乱,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25193。法定代表人:傅子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文雄,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系该行员工。原告吴亚乱与被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亚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亚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吴亚乱负担。审 判 长 李静婉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人民陪审员 叶小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晓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