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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金丽、谢志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丽,谢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罗金丽,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谢志阳,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志阳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志阳名下牌号为浙A×××××号小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忠强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