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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与王仕军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王仕军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429号原告: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号。经营者:平金柱,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经营者:陈雪英,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告:王仕军,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原告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与被告王仕军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嵊泗县菜园镇金柱渔机配件维修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马钦媛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