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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栾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6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某某,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宝山区,住本市。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驾驶马自达牌睿翼型轿车违章停在瑞金二路外侧车道处,阻塞交通,并对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要求其驾车离开,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予以拒绝。在交通民警卞某某欲拔下车钥匙使车熄火时,被告人栾某某咬伤卞某某左手腕、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栾某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栾某某“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情照片、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张某、任某出具的“抓捕经过”;鉴定聘请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栾某某能如实供述,且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系初犯,建议法院予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0时50分许,在本市瑞金二路XXX号瑞金医院1号门,因院内无停车位,门卫保安阻止栾某某驾车进入,栾某某驾驶马自达牌睿翼型轿车违章停在瑞金二路外侧车道,阻塞交通。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要求栾某某驾车离开,遭到拒绝。栾某某拒不配合交通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熄火下车接受处理。交通民警卞某某欲拔下车钥匙使车熄火,被告人栾某某咬伤卞某某左手腕、致其因遭外力作用致左腕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增援民警将被告人栾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栾某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栾某某“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其在执行公务中被人致伤的事实。2、证人杜某某、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本案事发经过及作案人。3、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以证实案发地点的情况。4、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情照片、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了被害人的伤情及告知情况。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证明了卞某某系黄浦公安分局在职在编民警。6、张某、任某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栾某某到案情况。7、鉴定聘请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了被告人栾某某“患有抑郁发作、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及告知情况。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栾某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栾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明德审 判 员  卜熙文人民陪审员  叶祥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有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