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戴金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刑初279号被告人戴金辉,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金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培、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戴金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师范学院附近的某某宾馆432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11克。案发后,陈某将该毒品上缴公安机关。2、2016年1月26日15时许,被���人戴金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师范学院附近的某某宾馆432房间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欲卖给陈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58克,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综上,被告人戴金辉两次共计贩卖毒品0.69克。经侦查,被告人戴金辉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师范学院附近的某某宾馆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金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冰毒(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戴金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金辉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金辉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金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并没收戴金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燕人民陪审��张忠国人民陪审员  杨斯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阳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