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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鼎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鼎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524号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法定代表人:彭正勇,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高岭街73号新世纪家园E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5601959M。法定代表人:冯春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长沙鼎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1401-1402房。法定代表人:赵亚兰,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027334-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鼎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鼎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4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鼎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4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