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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卢桂明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明,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162号原告:卢桂明。委托代理人:韩红娟,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刚。委托代理人:于啸金,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明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桂明撤回对被告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崇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