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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程国建上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国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林,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程国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7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郑吉喆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国建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程国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国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国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程国建负担5元(已交纳),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程国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梦琪书 记 员  王天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