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洪德与张军霞、王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德,张军霞,王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N(2016)苏0722民初5730号原告:张洪德。被告:张军霞。被告:王俊成。原告张洪德诉被告张军霞、王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洪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清欠款。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被告张军霞、王俊成女儿王艳林(13岁)骑电动三轮车行至麦坡村火车道南撞伤原告张洪德之女张天姿(3岁),经交警部门处理,王艳林承担全部责任。之后,被告张军霞、王俊成愿意给付原告张洪德47000元作为赔偿,并写欠条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因王艳林侵权而导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应当依法改正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侵权人为张洪德之女张天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本案原告张洪德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