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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晓燕与梁增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燕,梁增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381号原告:刘晓燕。委托代理人:崔继承。被告:梁增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振。原告刘晓燕诉被告梁增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评估报告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