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秀兵与郭忠华、刘琳妍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兵,郭忠华,刘琳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兵,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郭忠华,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琳妍,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兵与被执行人郭忠华、刘琳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被首轮查封法院处置,等候参与分配,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