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民初1105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关某,女,199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甲(2013年5月14日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关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原告想要离婚都是他哥哥逼迫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甲(2013年5月14日生)。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双方应在理解和宽容的基础上相互体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反对,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