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雷光与马千惠、马学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光,马千惠,马学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王雷光,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加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千惠,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玉溪市易门县。被执行人:马学仙,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雷光与被执行人马千惠、马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对被执行人马千惠名下车辆云A×××××已被另案查封、冻结且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54862元、未受偿154862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曹钟友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