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俊与被告王海军、乔海燕、张海建、杨文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俊,王海军,乔海燕,张海建,杨文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844号原告孙国俊,男,汉族,1952年9月9日生,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宝塔区桥沟镇居民,现住宝塔区北关吴起大酒店家属楼。被告乔海燕,女,汉族,38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富丽花园小区。被告张海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生,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慧泽园小区。被告杨文优(又名杨亮),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安塞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孙国俊诉被告王海军、乔海燕、张海建、杨文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文优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杨文优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审 判 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