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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侯向前与陈文生、陈彦立、鲁好生、鲁其柱、韩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向前,陈文生,陈彦立,鲁好生,鲁其柱,韩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20号申请执行人侯向前,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陈文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陈彦立,成年人,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鲁好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鲁其柱,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韩彦芬,成年人,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侯向前与被执行人陈文生、陈彦立、鲁好生、鲁其柱、韩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是给付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78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