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2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杜红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书 记 员 吴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