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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2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杜红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书 记 员  吴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