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现更名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现更名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81179-7,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城镇内西顺城路。法定代表人:冯瑞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凉,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08636-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轮台县拉依苏石化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以(2015)新执监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新71执7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6344142.12元(其中本金6285315.54元,执行费58826.5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吾吉·肉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东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