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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凤茹诉被告张树玲、张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茹,张树玲,张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043号原告石凤茹,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张树玲,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张粮,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受理原告石凤茹与被告张树玲、张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凤茹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石凤茹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石凤茹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