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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陈兆凤、徐建刚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陈兆凤,徐建刚,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兆凤。被执行人徐建刚(系陈兆凤之夫)。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唐敏伟,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兆凤、徐建刚、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