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村民。2014年7月25日因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因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4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任某以给被害人范某某办理残疾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现金1420元及软中华香烟一条(630元),总计价值205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二、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任某冒充蒲城县政府工作人员,在荆姚镇王子村以为该村村民刘某办危房补助、为其儿子刘某某安排工作、退学费为由,多次骗取刘某现金15000元,软中华香烟2条(1240元),九五之尊香烟1条(950元),芙蓉王香烟1条(225元),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506元),总计价值17921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三、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任某冒充蒲城县政府工作人员,在荆姚镇宣化村以为该村村民牛亚会办危房补助、残疾证,以及为其女儿范娇安排工作为由,多次诈骗牛亚会现金1400元,软中华香烟2条(1400元),九五之尊香烟1条(1000元),芙蓉王香烟7条(1750元),总计价值555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某、刘敏娟、刘某、刘某某、范干龙、牛亚会、范娇的陈述,证人范伟旦、景战林、范强虎、陶建、刘利利、刘波、田银珍、吴全刚、张新蒲、邵芳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表现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三起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任某有劣迹,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