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冯茵、罗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冯茵,罗振,罗安凯,向红,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15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负责人:林彤。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勇强、冯颖夫,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冯茵,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申请人:罗振,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申请人:罗安凯,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申请人:向红,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外海镇南山工业园2区。法定代表人:冯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冯茵、罗振、罗安凯、向红、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4626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62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088886.54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冯茵、罗振、罗安凯、向红、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