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45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其所开的温岭市大溪镇塘岭村村部小店内开设“两张”形式的赌博场,场头以抽头方式获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左右。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和赵一方、郑某甲、陈某甲等人在该小店内赌博时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一方、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赵某、霍某、滕某、陈某丙、李某、杨某、孙某、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证明,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