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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欠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建房款人民币31000元,现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5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5000元,于2016年10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5000元,于2016年11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5000元,于2016年12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5000元,于2017年1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6000元。下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65元均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