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行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学山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学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3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学山,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云松,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坤武,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康柳,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教导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艳,该局法制处科长。委托代理人罗宇平,该局法制处民警。上诉人孙学山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和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3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4)深盐法行初字第21号。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48号行政裁定书,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将案卷移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上事实有该案的卷宗材料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孙学山的起诉。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裁定;2.依法裁定你院自己审理本案第一审;3.在你院未依法决定由你院自己审理本案第一审的情况下,你院依法应当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上诉人抗议和强烈不服本案一审裁定,现在依法向你院上诉。二、上诉人誓死捍卫人权和法律!真相比总统还重要!一审故���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定!目无党纪国法而践踏人权和法律!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你院依法应当撤销原裁定!因为只有审判程序和实体同时合法,才是合法的公正的裁判!1.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在合议本案的时候,合议庭成员董学军不是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员,当时其是在执行局工作人员。因此无论董学军现在是否行政庭审判员,董学军当时在本案合议时依法不得参加本案合议!2.本案合议程序违法!审判程序违法!本案一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本案,才能查清事实!在上诉人依法在一审举证期间限内提交法院大量证据材料的时候,本案已经合议并且作出原裁定!也就是说,在一审合议庭未审查原告依法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原裁定就作出!导致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而经过问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才能作出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才能作出是否运行的裁定。本案重大、复杂,并且一审未依法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以一审依法不得迳行裁定驳回起诉!3.一审未依法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导致上诉人的申请回避本案审判员的权利被剥夺!四、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重复起诉”,是属于“撤回起诉后有正当理由再行起诉”!通过比对上诉人两次向一审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起诉状,证实间隔近两年的第一次起诉和第二次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同,案由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事实和理由不同,并且第二次再行起诉是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行政不作为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最长起诉期限是两年。因为本案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在上诉人在案发现场九次报警的情况下未依法出警处理救助,并且在上诉人书面和上访到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民警陈钦城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也严重违法而未依法调查处理,仅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信访处理而不了了之,让凶手陈钦城至今逍遥法外,导致上诉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上诉人第二次起诉方式分别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行政起诉状。五、关于被上诉人的答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你院依法不得采纳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1.虽然罗湖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但是上诉人有正当理由以新的事实理由和案由再行起诉和重新起诉深圳市公安局!2.本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的被告主体适格!也有证据证明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3.被上诉人不仅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且被诉行政作为严重违法而由深圳市���安局莲花派出所和民警陈钦城在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乱作为作出的!因此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被上诉人胆大包天而且目无党纪国法,践踏上诉人的合法人权,令人发指!综上所述,你院依法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结果为,上诉人孙学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上诉人针对其主张的被民警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事,在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通��增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和事由的方式,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不构成新的诉讼事由,不属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重复起诉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审理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审判活动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