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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才项肉增与韩阿亥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项肉增,韩阿亥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才项肉增,男,藏族,1973年7月19日生,农民,青海省同仁县人。被执行人韩阿亥买,男,撒拉族,1985年6月20日生,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才项肉增与被执行人韩阿亥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循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循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被告韩阿亥买欠原告才项肉增羊只款80000元,2015年12月10日前偿还48000元,剩余32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清偿。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才项肉增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欠款,本院同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韩阿亥买外出不在家(又无法查明其固定的住所)。经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馋涎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0225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玉审判员  马建海审判员  马春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芬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