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2859号原告: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北南田村。法定代表人:田军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烈宏,经理。原告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善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烈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钢丝款84614.18元;2.诉讼费由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4日、8月8日向被告供应了2批钢丝,分别为15.082吨、13.485吨,货款价值84614.18元。2016年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照承诺期限履行。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购买原告钢丝以及拖欠钢丝款84614.18元属实。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4日、8月8日向被告供应了2批钢丝,分别为15.082吨、13.485吨,钢丝货款共计84614.18元,被告收到钢丝后未支付钢丝货款。2016年3月8日被告通过传真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定于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但是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清偿货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运输协议、托运单、发票、还款计划书、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表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被告购买原告钢丝经结算累计拖欠货款84614.18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证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4614.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济宁鑫源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614.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被告山东万讯线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