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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郭艳丽、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郭艳丽,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郭艳丽。被执行人于国亮。王建国申请郭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