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郭艳丽、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郭艳丽,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郭艳丽。被执行人于国亮。王建国申请郭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