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84号原告杜某甲,农民。被告杜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