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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84号原告杜某甲,农民。被告杜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