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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异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久英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臣,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钱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189号案外人:韩久英,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址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向臣,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郑介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市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钱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国栋,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臣与被执行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凯昌置业有限公司、钱国栋民间借贷纠纷(2014)沈中执字第222号一案中,案外人韩久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久英称,其于2013年11月8日购买了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赤峰市红山区X街X花苑(X雅苑)X号楼X号房屋,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沈中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人未按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向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沈中执字第222号。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红山区X街X路南,证号为赤国用(2013)字第X号面积14281.40平方米、证号为赤国用(2013)字第X号面积14137.26平方米、证号为赤国用(2013)字第X号面积40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另查明,上述查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委托辽宁隆丰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确认总价值为59,453,259元;于2016年1月4日委托辽宁建设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中。再查明,2013年11月8日,韩久英与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认筹协议书,购买赤峰市红山区X街X花苑(推广名:X雅苑)X号楼X号房屋,韩久英交纳了部分购房款。本院认为,韩久英与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认筹协议书,以认筹方式购买赤峰市红山区X街X花苑(推广名:X雅苑)X号楼X号房屋,但其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故对韩久英请求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韩久英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     雪     春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刘晶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笑     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