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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德文与冯水飞、冯惠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文,冯水飞,冯惠婷,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40-2号申请执行人:冯德文,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水飞,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生,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冯惠婷,女,汉族,1979年12月22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1-1号之一(F3)、(F4)、(F5)一至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170123-3。法定代表人冯水飞。申请执行人冯德文与被执行人冯水飞、冯惠婷、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冯水飞、冯惠婷、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000万元及利息给冯德文,但冯水飞、冯惠婷、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未能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德文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在广州品食乐维邦食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6万元,扣除执行费77447.40元、余款1182552.6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务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840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荣审判员  罗启全书记员  梁慧敏书记员梁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