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7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余乃鑫,林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余乃鑫,林淑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0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乃鑫,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淑君,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余乃鑫、林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