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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欧阳平不予受理起诉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261号上诉人欧阳平,男。上诉人欧阳平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124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欧阳平称,欧阳乔光因多次作伪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全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责令欧阳乔光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追究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欧阳平起诉要求追究欧阳乔光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洁审 判 员  王星星审 判 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