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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伪造国家证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宫某某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斌审 判 员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