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伪造国家证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宫某某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斌审 判 员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