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天津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378号原告天津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吉利花园B区1-4号401-1室。法定代表人马秀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骏,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非,(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