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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邓前敏、邓肖肖与刘中国、吴春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前敏,邓肖肖,刘中国,吴春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479号原告:邓前敏,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邓肖肖,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中国,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春霖,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邓前敏、邓肖肖与被告刘中国、吴春霖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邓前敏、邓肖肖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前敏、邓肖肖撤诉申请属于其自主处分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前敏、邓肖肖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邓前敏、邓肖肖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